第十六条
有效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主体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并如实记录失信信息。
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
对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失信行为,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