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十五条有效纳入本市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失信信息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中反映社会信用主体违法失信的信息;(二)在信用承诺中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信息;(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瞒报谎报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四)违反诚信执业相关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六)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的信息。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