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市、县(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规定查处:

(一)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违反第三项、第八项、第十二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五)违反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违反第十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