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第三方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物业评估项目专业服务中,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由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