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