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建立物业纠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物业纠纷。

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聘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参与调解物业纠纷。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发生物业服务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确认。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