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协商会办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县(区)有关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专业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有关专业人员、社会组织等,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和相关问题。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