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住宅物业管理工作奖惩机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