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停车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已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设施。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