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存放超负重物品;

(三)擅自下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或者设置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增添装饰装修设施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厨房间改为卫生间;

(五)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

(六)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擅自占用他人专用(有)车位,拒不让出;

(八)在共用车位上设置车位锁或者其他障碍物;

(九)擅自设置立体式停车设施;

(十)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十一)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十二)任意弃置垃圾、倾倒污水;

(十三)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四)擅自在建(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五)擅自在建筑物内的门厅、走廊、楼道拉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十六)违规饲养犬只;

(十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