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一节 物业使用第六十五条有效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立停车位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立停车位的,不得妨碍消防等应急车辆的通行和作业。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