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立停车位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立停车位的,不得妨碍消防等应急车辆的通行和作业。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