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法律、会计、工程监理、评估、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住宅物业管理相关活动。

鼓励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承接查验、物业费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第三方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