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第五十六条有效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会同有关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予以查验和确认。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