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自愿、公平、择优的原则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应急备选库。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未有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物业服务企业应急备选库中选取应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应急物业服务合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物业服务企业应急备选库中选取应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应急物业服务合同。
应急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按照法定程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