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未续聘或者未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但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