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占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建设单位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由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当事人随机抽取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同时告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经评估,物业服务不符合履约标准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