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