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条有效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负责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