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组织形式/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九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