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组织编制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更新的年度计划和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审议;

(六)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监督管理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及其使用;

(八)督促业主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九)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十)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十一)及时公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规定应该公开的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