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对有不履行业主义务,侵害业主共同利益行为的业主,业主大会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中对其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作出限制性规定。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具体人数、任期以及是否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等,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候补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最多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成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鼓励推荐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中的先进模范人物以及具有建设、管理、财经、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