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一个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一名业主代表所代表的业主户数一般不超过三十户。业主代表由业主小组推荐产生,业主小组可以按幢、单元、楼层或者结合实际情况组成。一个业主小组推选一名业主代表,代表本小组的业主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业主代表推选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代表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集本小组业主意见;涉及事项需要业主书面投票表决的,应当征得业主本人对表决意见的签字确认;

(二)主持业主小组会议,开展议事活动;

(三)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本小组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本小组工作档案;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代表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行推选临时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与业主大会的决定具有同等效力,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