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特定事项作出决定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

(三)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

除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情形外,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同时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