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组织形式/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十九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