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