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一个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之日起成立。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