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业主在住宅物业管理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相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
(六)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七)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八)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