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业主在住宅物业管理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使用及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