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主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拒绝提供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四)获得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必要的物质条件、安全保障;

(五)参加志愿服务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六)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获得志愿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