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二条有效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二)自主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三)拒绝提供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四)获得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必要的物质条件、安全保障;(五)参加志愿服务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六)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七)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八)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获得志愿服务;(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