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三条有效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二)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三)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四)保守志愿服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五)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并接受必要的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