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保持停车场内标志标线清晰完整、设施设备完好、路面平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