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