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住宅小区内的车辆停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服从物业停车秩序维护。

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禁止擅自占用其他业主的专有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