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者闲置不再行驶的机动车停放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非专有位置等场所。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