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不得占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