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补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