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改作他用;按照改变后的使用功能需要提高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的,应当按照改变后对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设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