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规划编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按照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三)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