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统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统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