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查、规划实施后的跟踪评价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