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编制土地储备计划。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