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编制土地储备计划。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