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分户,以及三代以上同住一处并且已有宅基地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二十平方米的;

(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