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保障和支持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求。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