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均耕地超过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村,每户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