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的,依照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