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需报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