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对造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且责任人无法确定的,依照事权属地管理,由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生态修复。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按照谁整理谁受益原则,可以通过依法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方式予以激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