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应当对未利用土地的性能、可利用的社会价值、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