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将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