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建立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推进信用建设领域改革创新,指导解决突出问题;

(三)完善和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加强政务、司法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五)提升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水平;

(六)研究决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